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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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7-13 0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寄信方式通知业主交房实际上就是开发商的一种免责行为,如果您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而您又没有及时通知开发商的话,那我只能说您太大意了。这里开发商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公寓和写字楼这个问题嘛,就看他们报建时规划局是按什么性质批的,如果原本就按写字楼批的,那么开发商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是后来变更的土地性质,那从手续上来讲是合法的。。说到接触合同,如果您没有办理收房手续的话,可以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开发商应该没有理由拒绝的,不过这样您还是会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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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3 0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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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3 0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找个律师,它们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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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3 0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种方式处理: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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