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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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2-18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前陈某将所保管的电脑出售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由于未得到所有权人王某的追认,陈某于李某所签的协议对王某无效。李某应该承担返还电脑的义务。造成的损失由陈某承担。理由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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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8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某,无权处分,违约,不当得利。电脑非陈某所有,其无权处分,由于其处分行为导致王某损失了电脑,自己又获得了电脑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其违反了和王某之间的无偿保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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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8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看解答:1、陈某是无权代理,但其与李某协议有效,李某是善意第三人。2、陈某不仅要返还从李某那得到的1.5万,还要赔偿5千补足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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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18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1、陈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2、其对王某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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