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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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2-19 18: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2007年9月29日修正后的湖南计生条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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