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企业的员工,因为一直拖欠工资,最后我提出了辞职,但是那个月之干了20多天,最后企业说,我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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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2-26 03: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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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6 03: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保障局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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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6 03: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向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是投诉,请要求按规定支付劳动工资,如果 没有签定合同,还可要公司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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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6 03: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直接跟你的经理、或公司人事部协商此事,找他们要啊!如果实在要不来,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先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热线也行,通常的号码是: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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