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云胶片收费还有多少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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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2-11-12 04: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指出,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
.hzh {display: none; }作为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21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明显加速。同时,以“云”影像为代表的数字影像服务开始走入寻常百姓生活,很多省市开启数字影像服务试点,但始终面临诸如收费等问题。有些省份明确“不收费”或没有出台收费方式,而在有些省市则实行每次20元不等的收费。不同的物价规范下,数字影像服务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惠民?
标准不统一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收费标准?首先源于标准问题。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指出,作为二级产品类别的影像记录介质,只有医用激光胶片、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热敏胶片可以作为诊断依据。而2020年3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首批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中,“云电子胶片及报告系统软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作为医生诊断和质量的依据。
此外,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47号文件),其中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提到“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因此,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作为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依据的数据处理、便民服务等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不应该新增为医疗服务项目。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医学影像云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桂医保办函2021-4号)就明确“数字影像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且在医学影像、核医学服务项目的除外内容时,公立医疗机构未提供实体胶片的,不得以提供所谓“云胶片”等方式套收费用。
价格背后的隐忧
根据国家医保局数据,2018-2019 年我国基本医保收入增速持续低于支出增速,医保收支失衡压力持续增加。在医保控费背景下,带量采购、DRGs等重磅措施频出。对于数字影像服务来说,很多省份在执行的“每次检查每人不超过20元”的标准到底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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