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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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9-7-23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是理解了,但我表达的时候还是觉得有点困难。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你再仔细读一下。94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谁不知情?是“出质人”不知情。但对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他提及了么?没有!所以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也就是说第三人知情,但出质人不知情(这种情况不属于质权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不知情,出质人也不知情。《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是“第三人”不知情。也就是说这里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第三人不知情,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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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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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吧,虽然设定的质权无效,但是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责任应当是由设定质权的那个人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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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凡事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相冲突的,都以物权法为准此条规定的是质权的转质,使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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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看清前提,物权法说的是参照106条第二三款规定所取得的才能适用,而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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