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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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7-23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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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的。应该是不超过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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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3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超过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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