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7年6月份在本单位工作,至今未签动合同,现在我想离职,请问大家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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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7-31 1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你可以根据规定到劳动局投诉,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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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31 1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您参考就可以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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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31 1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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