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2我家的宅基地被作为村委会队址站用,另有文书,现在队址要卖,我要回宅基地村委回不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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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8-18 20: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解决宅基地问题,首先请你核实1972年时大队证明的有效期,尤其是使用权转让条款,确定这三分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在当时已经让渡给大队以及现在的村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72年时,中国农村还实行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管理制度,1963年三月中央又在《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对社员宅基地进行了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所以当时大队的做法也是在政策范围内的。当时大队是否给了你一定的补偿?如果已经是永久转让,那要回宅基地的希望并不大。宅基地并不是私有财产。你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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