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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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4-28 2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甲传真是要约邀请,乙传真是要约,甲同意价格的行为是承诺2、合同成立。理由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收货表明接受履行。3、乙可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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