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权力公约》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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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8-13 14: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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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3 14: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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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3 14: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权力公约》赋予儿童四项最基本的权力: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固定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力潜能的权力;受保护权,不受影响自身发展的因素影响和保护的权力;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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