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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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6-4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纠正:寻衅滋事罪但看着像“聚众斗殴罪”,不像寻衅滋事,除非是无缘无故去找人家打架。16周岁以上就符合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条件。向其上级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如果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甚至可以免于处罚。 补充:“情节轻微”是一个社会危害程度问题,像抢劫一类的暴力犯罪(主要八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罪、投毒、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情节轻微却还是刑事犯罪,只是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但如盗窃行为,情节轻微,例如纯粹的盗窃,且盗窃数额极小,则不构成犯罪,仅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八罪,因此如果真的情节较轻,且由于未满18周岁,有很大可能从轻处理甚至不受刑罚制裁(勒令家长严加管教是至少的)。侦察期间不能上诉。一审以后,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但需要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如:应当轻判、不构成犯罪等),另外,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管结果如何,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原因很简单:二审判决结果只可能比一审判得轻而不会加重刑罚,最坏也就维持原判,所以,万一获刑却放弃上诉是最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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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4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有两重解决办法。1
属于刑事犯罪,送检察院公诉。2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行政拘留。你应该问公安部门,他们现在羁押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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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4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情节轻微却还是刑事犯罪,只是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但如盗窃行为,情节轻微,例如纯粹的盗窃,且盗窃数额极小,则不构成犯罪,仅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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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4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你描述的案情,估计你朋友已经被批准逮捕了,现在属于侦查阶段羁押。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根据上述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即不超过7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等待批捕的时间是7日,加上前面自行掌握的3日或7日,从拘留到执行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但是对于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三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7日,前后将使拘留的期限达到37日。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 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你朋友的情况,你可以对照上面的规定去套。一般来说,看你的描述,我第一反应是不是你朋友得罪什么人了,好像有点被整的感觉。建议你们通通关系,了解一下关这么久的真实意图。了解情况之后,是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还是想起他办法,到时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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