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发生销售,2009年8月能要求对方开增值税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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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8-18 22: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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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8 22: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乎规定的是你们公司 按权责发生制 4月的时候就能确认销售了 不管对方要不要求你们公司就应该开具增值税票了 现在已经都这样了 就开给人家算了 真要追究起来 对方责任不大 你们属于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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