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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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10: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0216 【实施日期】 19930515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税收的减免和交纳残疾人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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