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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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1-21 21: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0-680 问:?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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