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有那些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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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1-25 15: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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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25 15: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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