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甲因出差将电脑交乙保管,乙将其卖给丙,丙以为电脑为乙所有,以合理价位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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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7-28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说得没错哈!甲的确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是有追及力的,但是这种追及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此题中,丙显然为善意取得,故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其损失。而经理四级的答案显然是错误的,经理四级的答案是《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是针对遗失物的返回问题的,同时他给出的答案是对遗失物的回复权的限制。这道题各大参考书上应该都能找到正确答案的吧!因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为典型的题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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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8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的新规定,两年内可以向善意购买人要求返还,但要支付对价~~~之后可以去找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关于是否要支付对价这一点你再查一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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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8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大家的分析都没什么错,可见BCD都是错的。那么最佳答案解释:甲说:“我不能-要求-你返还我的电脑,因为你取得了所有权.可是,我对我的电脑很有感情,虽然我可以让乙赔偿我,可我还是想要回我的电脑,丙大哥,我给你当初从乙处买到它时花的钱,能不能把我的电脑还给我呢?”
同志们,人家用的是请求,不是要求,因为他确实是丧失了要求的权利,可人家连请求的权利都没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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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8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题目其实是在抠字眼,对司考复习者其实是一种误导。甲拿出电脑的买来时的资料 向乙拿回 跟丙没关系。如果乙不肯还回甲的电脑那直接110解决。如果甲把电脑的买来时的资料全扔掉弄丢了的话就没证据那就没办法拿回了。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民事解决法 甲叫点人问乙去拿乙不肯就打乙。这件事甲跟丙没有直接关系。甲叫乙把电脑还回即可 其他就是乙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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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28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选A~~~~~~~~~~~~~~~~~~~~~~~~~~~~~~~~~~~~~善意取得。要能要求他返还。善意取得制度还有意义么?我晕原来你们看题目是这么马虎的??a的请求和B的要求 你们不会才看到吧。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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