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企业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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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1-27 13: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企业一女职工张某未婚先孕,对该女职工是否应该与其他女职工在“三期”享受相同的待遇,企业产生了如下疑问:郑敏慧:张某在未婚先孕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如果随后张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具备了合法生育的权利,则企业不能在张某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合同,相应的张某也应当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三期”待遇。张煜茵:从企业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考虑,企业是不应该解除怀孕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对于产假待遇问题,我很赞成郑女士的观点,如果张某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是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三期”待遇的。雷艳红:《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三期”内的员工,但对于“三期”员工,究竟是指取得合法生育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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