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址意见书是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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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1-29 12: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一个项目的结论有多种,可以上项目可行,也可以是项目不可行,所以,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也更谈不上是法律依据。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有多种,可以是企业自己投资做参考用的,也可以是拿去银行或是发改委做立项批复用。 C、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方案比选,当然也包括建设地址的比选,还处于比选之中,怎么说选址意见书是法律依据呢 D、形成选址意见书是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是因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多数是为了去项目报批,而项目报批必段审核土地、规划、环保这三个部门的意见,三者缺一不可。 E、项目选址意见书只是规划部门出的一种文书,对于项目对象的不同,出的文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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