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价值 并且都可以在2个公司以上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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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1-13 18: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者的区别,LZ首先要告清楚定义。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共同保险只是不足额保险的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不足额保险还存在在更多的情况如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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