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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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4-1 1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的。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这里强调的是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这就是它与绘画和工艺美术作品的区别所在;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并且是以文字为主体,所以商标图案不能申请专利;不具备工业品的自然物,或者说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显然自然物是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能在工厂组装的建筑物、桥梁等;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如集成电路块或放大镜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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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4-1 1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存在基准和方式上的不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中新颖性的判断,包括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以及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二、外观设计中新颖性的判断,包括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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