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与结果责任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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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0-12-16 08: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责任主义确立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方法上将责任刑作为量刑的操作性基准,建立以责任刑为中心的量刑方法与程序,通过责任刑制约目的刑,确保刑罚不逾越责任的限度;在量刑中加入期待可能性要素。在行为的可谴责程度与量刑结果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成比例的关系,既确保量刑均衡,又实现刑罚的目的。在违法、有责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下,建立起责任、目的两大量刑情节体系,规范酌定情节的适用,确保宣告刑的稳定性与准确性。结果责任,又称“原因责任”。是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侵害结果即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结果责任原则源自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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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6 08: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主义是指判断一个人的罪行,不仅看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目的动机等。承担的责任主要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结果责任论责则把犯罪结果放在首位,责任大小取决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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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6 08: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主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其运作机制是通过预告刑罚和适用刑罚预防人们犯罪,其适用前提则是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明文规定和公布,并且国民具有自由意志,能够通过其心理活动自主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个人认为它们通过不同手段来达到法的目的,即预告和事后处罚的区别。望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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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6 08: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大家的回答,感觉这个责任主义好像张明楷老师的结果无价值论,应该是通说吧。刑法以制裁为目的,所以它以存在罪过为前提,不一定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以救济为目的,相应的采严格责任,不论主观过错与否。总之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基本上是通说,结果无价值,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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