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交50万元保证金取得外币信用卡一张,其最高透支额度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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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2-4 09: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见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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