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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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1 2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饲养动物侵权,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但因朱某故意踢狗造成的, 杨某不承担责任.
朱某躲至刚进门的刘某身后, 属于紧急避险, 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综上, 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朱大承担替代责任.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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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1 2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侵权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狗的主人杨某有过错,朱某有过错,刘某没有过错。这样刘某以杨某和朱某以及朱某的监护人为被告起诉侵权赔偿。侵权赔偿讲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刘某受伤与杨某和朱某均有因果关系,朱某的过错大于杨某。可以判决朱某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另外两人互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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