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湘潭政府颁错房屋产权证的事件证实:走信访、走法律途径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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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4: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件典型的政府颁错房屋产权证的事件,连小孩都看得出来。但是受害者从地方信访到国家信访局,从地方法院告到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解决问题。信访和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谁看了谁都会问:国家养的这些人是白痴,还是在把老百姓当白痴?
  湖南省湘潭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证不是购买合同上的名字,成了第三人文明和的名字,办证时第三人没有提交权属来源证明,市政府把国有土地证颁发给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第三人,这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房产证依据国有土地证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则是把据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作为定案依据,致使原告失去购买居住上十年的房子,流离失所,在外租房。走信访、走法律途径,结果怎样呢?
  首先说说信访:
  湘潭市政府颁错国有土地证的问题,首先是找湘潭市政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后在国家信访局投诉,国家信访局转到湖南省信访、再转到湘潭市政府信访,最后还是转到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仍旧是原答复,该信访是怎样的答复呢?
  1、颁证依据是错误的,颁证结果是错误的,而信访回复却拿颁证过程狡辩否认。
  信访回复说‘该栋楼是由房产商胡桂仁组织其余25户集资建设住宅楼,办理文明和的国有土地证是依据国土资源局的档案资料办理的’。而该档案资料(分户情况表、分层平面图)只是关于房产商胡桂仁提交的房屋的总证分户的资料,并没有文明和个人的权属来源证明。而房产商与该栋房屋其余的25户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文明和的名字,而有受害者的名字,所以文明和根本就不在26户的分户之列,而应是受害者。所以该档案资料上没有写受害者的名字,写的是文明和的名字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信访上回复的‘文明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6户之一 ……’等都是假的。对于购买国有土地证上建成的房子,颁证对象是购买合同上的名字,市政府颁发给文明和的国有土地证潭国用(2002)字第2300552号不是购买合同上的名字,这是重大且明显的错误,把属于受害者的国有土地证颁发的给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文明和是重大且明显的错误。而房产证依据国有土地证办理的,当然也是错误的。
  2、已结案的民事案件的财产分割是以该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依据判决,而信访回复却是还要受害者再去打民事官司。
  即算要再打民事官司,也要先撤消该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然后再通过民事案件确权。何况文明和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根本不应再打民事官司。
  再说说法院:
  案情很明显,第三人没有购买合同和交款凭证,根本就不在房产商的分户之列。而且从没居住使用过此房。而原告是唯一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人,与房产商签订有购买合同,交款凭证齐全(6份)。并且居住使用上十年,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况且第三人也在庭上证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房子的凭证:原告与房产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协议)和交款凭证6份(都盖有法院‘原件核对一致’的签章),而且自房子建成房产商交付一直使用上十年的事实,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况且第三人也在庭上证实。这些都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在一审案件已记录,谁都会认为这个房子是原告的无疑。法院又是怎么审理的呢?
  首先,法院没有把真实的事实都写出来,查看案卷材料就知道。 被告市政府在第三人文明和没有提交权属证明的情形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把国有土地使用证频发给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第三人,这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该撤消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协议)上根本没有第三人文明和的名字,被告市政府和法院把第三人文明和写在房产商的分户之列,这是重大且明显的错误。
  但案件从一审打官司打到了最高院,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却故意以原告不是主体资格驳回起诉,并且没有说明理由。法院没有把真实的事实都写出来(详见(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65号,法官曾新田等。(2015)行监字第1184号,法官史光磊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从2015年7月27日立案,而邮寄裁定书的时间是2016年3月1日,明显超过185天的审理期限。(详见快递查询EY217506689CN)
  大家到处都可以看到宣传:“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等。看看上面这件事又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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