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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2-8 15: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上海这家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国外企业签订有来料加工合同,并在进行加工在料件进口前,已向海关办理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于2010年1月16 日从上海海关申报进境的手续 ,料件进境后随之运到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该手续正常,中规中矩,没有违规之处。 1个月以后,因特殊原因,该企业的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在经过批准后内销到国内市场,企业持相关批文于2010年3月28日向海关办理内销申报手续。——该操作手续也属正常,即保税的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要在国内(境内)销售,则必须向主管海关申报,并补缴进口环节的相应税款,则可以销售。 剩余的加工成品, 企业于2010年5月5日返销出口,企业在成品出口后向海关办理了核销结案。——此操作同样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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