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1月签订的3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但是6个月后公司以绩效不佳不予转正。一直拖延了到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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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4-10 1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且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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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4-10 1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现在算正式职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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