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算不算是侵害知识产权,那么用于商业利益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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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4-14 23: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恶搞,你说的不是很清楚,我可以理解成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无极》改编的那种形式么?就借这个例子来说,《馒头》对《无极》原始画面的引用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而《馒头》对《无极》本身加以讽刺和嘲弄的成分是一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源自英文parody,也译作“滑稽模仿”)。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为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引用”。所以一个恶搞作品算不算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就要看其“模仿讽刺”的成分可否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就你说的恶搞作品用于商业利益,已经背离了著作权法当中“适当引用”这一限制条件,并且恶搞作品很可能与原作品形成直接的或潜在的市场竞争关系,很可能损害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那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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