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专利实质审查费用减缓申请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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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8-5 1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所以楼主在实质审查缴费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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