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早上八点考试,经济法,懂得的朋友来吧,晚了没有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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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4-13 22: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答如下:
1、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 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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