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和终止审查决定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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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7-9-18 23: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要体现在原因不同,法律文书不同,不予抗诉决定依据26条,终止审查决定依据22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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