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另成立一家乙公司。2005年,甲公司欠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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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4-4-17 21: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一家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尽管乙公司并非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司在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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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4-4-17 21: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描述的问题不清楚,都没有看到丙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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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4-4-17 21: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公司呢????这个属于甲公司的债务,当然在成立已公司时也也有债务划分的,要看是怎么划分的才能说名你到底改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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