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地役权、动产抵押、出质三种情况可以“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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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2-27 0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没太看懂你问的问题,但是我估计你说的这个是登记对抗及登记生效原则吧!抵押权登记生效,登记了当然可以对抗第三人,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合同生效,登记可对抗,出质只有动产可以出质,交付生效,而且涉及到票据之类的,有凭证交付,没有凭证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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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2-27 0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要交易就要去变更登记,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啊,因为他肯定是知道的后面的不登记也生效,若第三人确实无从知晓该情况,自然构成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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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2-27 0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这个重要的“建设的执政党,怎样建设执政党”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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