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单位擅自承担监理工作的应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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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9 1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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