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的在赔偿过程中,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能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要发放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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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11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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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11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看你的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等级在1-4级的是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公司不得与此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你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确定伤残等级之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是确定了工伤等级的,则根据你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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