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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2 16: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持香港法院的“离婚房产”判决,到内地处分“离婚房产”权属,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遇有这种情况,房屋登记机构往往不是意见分歧,就是不知所措。我认为这是“一国两制”下的司法问题。这个问题,法学上叫“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域”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对于香港法院的“离婚房产”判决涉及的内地房屋权属登记,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要着眼于“一国”,即香港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我们不能将对香港法院“离婚房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混同于外国法院“离婚房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两制”,即香港和内地分属于不同的“法域”,我们不能将香港法院的“离婚房产”判决,等同于内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按照建设部《房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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