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抛砖引玉的问题-关于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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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9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一个朋友问我个问题,弄的我很是头疼。
想了半天也没个头绪,于是发到pub上来,大家一边吃点开心小菜喝点小酒,然后帮我讨论讨论哈~多谢.
现在家电行业不是有个以旧换新的工程嘛~我想问下SAP SD 有标准的解决方案吗?
比如我拿个祖传的银镯子,再加点钱,换你卖的金项链。你拿了我的银镯子还可以拿去重新打造成耳环阿什么的别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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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换产生收入,换回如何处理.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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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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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回去的家电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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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retail的流程已经很清晰了,但是举得例子的流程很诡异~
收回的家电当然有用了~可以拆解作为原材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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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600,新彩电售价2925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465000 (58500-120000)
    材料-旧彩电 120000 (200*6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200*2925)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50000*17%)
根据这个配置SAP就行了,跟正常销售没什么大的区别,也是视同销售。
[ 本帖最后由 liangbin_005 于 2009-10-2 1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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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angbin_005 于 2009-10-2 11:20 发表
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600,新彩电售价2925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465000 (58500-120000)
    材料-旧彩电 120000 (200*6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200*2925)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50000*17%)
根据这个配置SAP就行了,跟正常销售没什么大的区别,也是视同销售。


科目这么配置是没什么问题。关键是旧彩电在SO中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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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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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税金不按照200*2925*17%这个上,而是按照200*(2925-600)*17%这个上
销售收入实际上是200*2925-200*(2925-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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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9-27 10: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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