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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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15 13: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的出台很多担保法的条款其实已经失去了效力,以物权法为准。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设立抵押合同。就算多次超出了抵押物价值,也有受偿顺序,来保护相关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而在《物权法》公布以前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非常聪明地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表明立法者已经从管制理念上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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