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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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5-10 11: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主管部门核准。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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