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二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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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6-9 20: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条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的高涨,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益普遍,在一国境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对国内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突破传统的管辖范围,主张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发生于国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不管行为主体的国籍如何,国内反垄断机构都可以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原则或域外适用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作为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了预防和制止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国内的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规定了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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