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房屋使用权不属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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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1-8 16: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首先,房屋使用权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出资形式。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因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因此,仅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通过验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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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1-8 16: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房屋使用权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出资形式。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因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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