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是否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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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9 14: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前一段时间代理一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也不复杂,但该案在程序上的一个问题,使我与审理该案的法院或者说承办法官之间的产生分歧,回想起来颇值得玩味。本人担任法律顾问的路桥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放炮作业造成附近一户农村住宅房屋损坏,该房屋所有权人以公司设在当地的工程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亦未办理营业执照)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部赔偿其房屋损失。在一审过程中,始终是项目部在参与诉讼活动,一审法院也未向公司送达任何诉讼文书。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同意了原告的鉴定请求,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因调解未成,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直接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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