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未通知对方公司提前交货,后由对方暂为保管,但合同到期后仍未付款,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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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22 19: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提前交货给对方造成的必要支出是应该由提前交货方承担的,同时对方若不同意提前交货是应当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且直到合同期满仍无任何异议,应该认定其已经承诺了收货责任。这样收货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我认为法院应该如此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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