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出售感冒药,为了招揽顾客,大做广告,宣传他的感冒药有奇效,药到病除,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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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23 0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你说的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的“责任竞合”现象。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方面,老太太从销售者处(商家)购买该药,买卖关系成立,但药厂交付的产品不合格,销售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出现这种竞合情形,只能择一主张。即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被告仅仅是销售者;要么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4. 如果以违约之诉提起,注意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时效为一年。 5. 尽管没有买卖合同,但老太太购买药品时的发票,或商店出示的小票等都可视为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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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3 0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12315进行投诉。让工商部门给出说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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