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形成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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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1-2 2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很宽泛的问题,我基于个人的理解尝试着解答一番。一种法体的成形既有其偶然性,又有其必然性,这里以英美所实行的普通法为例。普通法是判例法的一种,简单的说其具体案件的判定标准,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上,可以引用其他法庭早先的案例,这点与中央集权制的大陆法截然相反,而且它的形成早于大陆法。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很漫长,我个人认为其上可以追述到1215年《大宪章》的订立,下可以1690年《政府论》的发表为准,至今不断的完善。读者应首先了解一下《大宪章》和《政府论》形成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这时我们就会发现,一种法体的形成是诸多偶发事件串联成的,但是这些偶发事件从社会大背景的角度看都不是孤立的事件,所以一种法体不是某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智慧结晶,它一定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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