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3月14日进厂至今己有1年2个月,现公司无故通知我马上办离职,请问按劳动法该如何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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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2-5-29 1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两种情况一,合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公司如和你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首先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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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5-29 1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个月工资加失业保险相当于合同到期前的工资的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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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5-29 1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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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5-29 1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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