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A、B、C、D、E、F拟共同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家具制造,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A、B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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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2-22 01: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11年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资出资额最低不得少于总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名称是叫家具公司而不是投资公司,其他50万元的注册资本应该在两年内缴足。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是以货币出资的各股东,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作价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他们的出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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