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民法上显示公平和乘人之危两种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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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7-9-7 15: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答如下:
显示公平:
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
⑴乘人之危行为有时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有时则不是;
⑵显失公平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其原因在于行为的内容不适当。乘人之危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原因则在于相对人采取违法手段而造成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⑶法律效果上,乘人之危是无效民事行为,而显示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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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7 15: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如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使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与此同时,在其第59条第(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得请求变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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