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无形资产,税法允许将来按照150%摊销在税前扣除,是否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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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9-4-8 15: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如“三新”技术开发),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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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4-8 15: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如“三新”技术开发),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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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4-8 15: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1楼的回答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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