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人南路332号院物业将小区内道路路边划为停车位,只给一部分业主发停车证,并阻止其余无证业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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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6-4 13: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擅自将小区内道路路边划为停车位是一种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取得免费停车位的业主,应当缴取一定数额的停车费,作为全体业主的收益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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